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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竟然不用坐牢?

酒駕竟然不用坐牢?-上訴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酒駕竟然不用坐牢?
🟧A: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交上易字第 184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89 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法院判決內容
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18時至20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大里區大明路之某中醫診所及某超商外,先後飲用藥酒、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飲畢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其於同日20時40分許駕駛前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見前方有警方設置之取締酒駕路檢點,竟突然將該車停放於路邊,員警見狀乃上前攔查,因聞其身上帶有酒氣,乃於同日21時1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酒精濃度吐氣值達每公升0.45毫克,而查悉上情。

  • 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之「診斷」欄上固記載「3.酒癮」等語;「醫囑」欄上固記載「宜門診酒癮及藥物持續治療」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然被告就此已供稱:我對於酒駕情形感到非常後悔,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影響很大,所以我痛下決心尋求醫生協助幫忙戒酒,當天我去醫院詢問醫師該如何戒酒,我不是有酒癮,當時醫師也有詢問我一天喝多少,我說沒有天天喝,只是偶爾喝而已,醫生說我不是有酒癮,轉介我到身心科預約看診,會用藥物幫忙控制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而否認有酗酒成癮之事實。而檢察官亦未提出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已達「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之程度,自不能僅憑被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即認定被告已該當前述禁戒處分之要件甚明。

檢察官於本院固稱:保安處分雖對被告而言更不利益,但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如原審適用法則不當,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本件原審未審酌被告酒癮之診斷,被告確實酗酒成癮而有再犯之虞,也請法院審酌本案被告是否要再施以保安處分等語(見本院卷第82至83、86至87頁)。經查,本件尚難僅憑前開診斷證明書,即認被告該當刑法第89條禁戒處分之要件等情,已如前述。且依前開法條規定,禁戒處分顯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本件原審檢察官既未提起上訴,參酌上開判決意旨,自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不得諭知被告禁戒處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交上易字第 1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主      文: 上訴駁回。(裁定執行一審之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111%2c%e4%ba%a4%e4%b8%8a%e6%98%93%2c184%2c2022033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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