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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球員兼裁判,遭法官重判坐牢8年6個月?

公務員球員兼裁判,遭法官重判坐牢8年6個月?-內線交易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公務員球員兼裁判,遭法官重判坐牢8年6個月
🟧A: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原上訴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顏國昌自民國100年7月29日至102年6月3日,經高雄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任命擔任高雄市桃源區長,其法定職務為綜理區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包含指揮、監督秘書室、經建課員工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施工、驗收及付款等公用工程發包、興建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政治為顏國昌之友人,顏國昌與陳政治為謀求不法利益,竟於101年5、6月前之101年某日某時許,議定由陳政治擔任顏國昌收賄之白手套,負責為顏國昌找尋、接洽有意行賄之廠商,並代顏國昌收取賄賂後,2人再朋分贓款。吳維菁則為陳政治之女性密友,顏國昌、陳政治與吳維菁於101年10月間至102年2月底、3月初某日共同租屋居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下稱楠梓租屋處)。黃子源係陽騏土木包工業(下稱陽騏土包,登記負責人為巴神龍)實際負責人、李勇福係正全土木包工業(下稱正全土包,登記負責人為李宗達)及億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億栓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家興)實際負責人、黃琨展為瑞泰土木包工業(下稱瑞泰土包,登記負責人為黃清受)實際負責人、郭文桐為毅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毅城公司)負責人、蔡鴻鳴為耕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耕陞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潮億,102年6月27日後更名為力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總經理、陳偉迪(對外以陳國華自稱,下均稱陳偉迪)為蔡鴻鳴之員工、洪聖輝為從事工程設計監造業者,並向負責人為洪忠義之家萌土木技師事務所(下稱家萌事務所)借牌投標公共工程,賴緯騏、林奕成均為家萌事務所員工。

  • 刑法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原判決關於被告顏國昌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認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顏國昌上開之罪,均有刑事妥適審判法第7條減輕其刑之適用,且附表一編號10之罪,被告顏國昌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原審均未及審酌;另附表一編號1、2被告顏國昌洩密罪部分,漏論處其與被告陳政治、吳維菁為共同正犯,均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附表一編號1、2被告顏國昌洩密罪部分,未認定被告陳政治、吳維菁為共犯,為有理由。另檢察官上訴意旨以附表一編號8有二標案、編號9、編號10各有三個標案,被告顏國昌就各標案均收受回扣,應依一標案一罪論以數罪併罰等語,被告顏國昌上訴意旨則以原審量刑過重,均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不當,雖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揭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顏國昌上開部分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審酌被告顏國昌為區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體念其所享俸祿乃民脂民膏,當竭盡心力為民服務,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數度洩漏政府採購相關機密,並對經辦之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或收受不正利益,染指區內大小工程,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健全發展,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所為應予嚴重非難。考量被告顏國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尚知悔悟,再考量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工、所生危害、犯罪所得多寡,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及於公務生涯中多次獲得記功、嘉奬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再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件被告顏國昌之犯罪時間集中,且其等犯行性質相同,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顏國昌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其不法性,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知錯能改,切勿投機。


🟪最高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原上訴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顏國昌、陳政治、黃子源、李勇福、陳偉迪、洪聖輝、洪忠義、林奕成部分暨吳維菁有罪部分,均撤銷。
二、顏國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三、陳政治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四、吳維菁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五、黃子源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六、李勇福犯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七、洪聖輝犯如附表一編號七、九至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九至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編號九至十一)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洪聖輝被訴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事實欄二㈤⒉)部分無罪。
八、林奕成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七「主文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九、陳偉迪犯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十、洪忠義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其他(吳維菁被訴如附表二所示無罪部分)上訴駁回。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M,110%2c%e5%8e%9f%e4%b8%8a%e8%a8%b4%2c31%2c2022061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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