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22
置頂

放火殺人,判刑?坐牢?公共危險罪,判刑?坐牢?

放火殺人,判刑?坐牢?公共危險罪,判刑?坐牢?-公共危險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放火殺人,判刑?坐牢?公共危險罪,判刑?坐牢?
🟧A: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1566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事  實

一、進春與林清霞係多年鄰居,雙方感情不睦,進春認受欺

侮,因而心生不滿,明知基隆市○○區○○路○○○ 號房屋係供

林游秀梅、林清霞、林素霞母女居住使用,亦知悉汽油係危險

性極高之易燃物,如裝入寶特瓶內,置放於民宅四週,再加以

引燃,會引發火勢,而迅速燃燒所引起之大火、濃煙或高溫,

足以致民宅住戶因逃避不及發生燒死、窒息之結果,仍基於放

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及縱發生民宅住戶死亡之結果

,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 年3 月6 日凌晨

零時10分左右,攜帶己有之打火機1 只及盛裝有汽油之寶特瓶

3 瓶,至林游秀梅母女3 人屋外,將寶特瓶放置林游秀梅母女

3 人住宅客廳東側窗邊、廚房西側窗邊、廚房後門外側等3 處

各1 瓶,再以打火機點燃上開盛裝有汽油之寶特瓶,而引發火

勢,並迅速蔓延,致林游秀梅母女住家客廳東側窗邊燒黑並破

裂、窗邊雜物及沙發靠墊受燒損、牆壁燻黑、客廳電視櫃、神

龕、東側沙發旁雜物受燒燻黑、廚房西側窗邊雜物受燒燻黑、

廚房南側鋁門外底部受燒燻黑、地板受燒呈焦黑焦黃狀。𡍼進

春縱火之初,適為鄰居發現,通報消防局,合力將火勢撲滅,

林游秀梅母女住宅始未生燒燬之結果,林游秀梅母女3 人亦倖

免於難。𡍼進春引發火勢後,迅即騎乘UX5-225 號機車,往月

眉山上逃逸,途中並將點火用之打火機丟棄。基隆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員警高哲希據報抵達火災現場時,鄰居官國

雄目擊𡍼進春騎車逃離現場,將所見告知高警員,因而循線查

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及林清霞訴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被告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之說明 ㈠刑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條第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以故意論。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 之發生(實現)之決意,進而實施該犯罪決意之行為;後者 則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實現)之 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實現)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 認,任其發生(實現)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6235號判決參看)。刑法第13條第2 項所稱不確定故意( 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與第14條第2 項之有認 識過失之區別,端在前者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與發生之事),預見其發 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 欲」要素;後者,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 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 」,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易言之,不確 定故意及有認識過失之行為人均有認識,並預見行為所可能 引發之結果,祇是一為容任其發生,一為確信不致發生(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890號判決參看)。 ㈡被告平日上山種菜,案發後隨即前往山上躲藏,均以機車代 步,業經被告陳明在卷,是依被告之生活經驗及辨識能力, 應當知悉汽油係危險性極高之易揮發、燃點低、延燒迅速之 易燃物。 ㈢基隆市○○區○○路○○○ 號房屋,為被害人林游秀梅、林清 霞、林素霞母女所居住,經被害人林清霞、鄰居官國雄證明 無訛,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而被告與被害人林家為數十年 之鄰居,復經被告及被害人林清霞於本院105 年7 月15日準 備程序分別陳述在卷。依照一般常理,被告顯然知悉被害人 一家之生活作息。 ㈣本件縱火之時,為凌晨零時10分左右,一般人多處在睡眠狀 態,對於外在事物變化之察知及應變能力均較日間為弱,待 發覺火勢後可能因延遲逃生,吸入大量濃煙或遭大火焚燒而 導致死亡之結果,被告在不滿情緒下,知悉汽油係危險性極 高之易揮發、燃點低、延燒迅速之易燃物,仍抽取機車油箱 之汽油,置入寶特瓶內,與製成汽油彈無異,再放置於被害 人住家前後逃生動線附近,阻礙被害人逃生,執意點燃裝有 汽油之寶特瓶,放任大火延燒,既無報警救災之舉,又無確 信不致釀成命案之情,被告就其放火行為會造成民宅內人員 因逃避不及發生窒息或燒死之結果,無意預防及阻止結果發 生,縱使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自有殺人之不確 定故意。 ㈤一命賠一命,為國人傳統觀念。被告縱火後,騎機車上山, 欲自殺以謝罪,如非被告有燒死被害人一家之不確定故意, 鑄下滔天大罪,當無賠上自己性命之必要,由此益證被告有 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㈥被告否認有殺人之犯意,為諉責之詞。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15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主      文: 原判決撤銷。塗進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05%2c%e4%b8%8a%e8%a8%b4%2c1566%2c20160810%2c1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Line dingding0117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