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碰到刁員工該怎麼辦?
雖然很多人說,勞資雙方在權力上是勞方弱勢,所以勞基法的精神與很多法院實務會比較傾向保護勞工。但是大家有沒有碰過很惡劣的員工,反而讓想守法的公司束手無策呢?
之前有個例子,是在某個業務單位的同仁,業績表現平平,不過平常的配合度很低,很多工作都是勉強達標,而還達不到業績不足而可以資遣的地步。但是到了後期,工作紀律越來越差,經常遲到準時退不說,很多工作都是消極應付,主管多次勸告仍然沒有改善。
會到HR這邊的導火線,是該同仁有次居然連續兩天曠職,聯絡不上,到第三天下午下班前一小時才出現,表示要請三天差一個小時的事假,也就是幾乎要達到連續曠職三日的標準了。
總之到後來雙方攤牌,公司表示可以付資遣費請他離開,這同仁反而不依了,他表示沒有不適任,也沒有連續曠職三日,不管是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都不適用,如果是公司資遣,他就要告公司違法資遣。
大家有沒有碰過類似的狀況,公司想要守法,但碰到一些稍微了解勞動法令的員工,卻似乎是碰上了刁民而變得很棘手? 而且這種個案最近似乎有變多的趨勢。
基本上,我的處理原則是:充分溝通、一切合法、一切留書面證據。
首先,若是非具體的KPI目標,而只是主管表示配合度低、工作態度不佳等等主觀性評價,HR在溝通前,務必還是先找主管了解具體情況。例如主管何時交代該員工做何事,未完成也未回應等等,一定是有具體事由才會導致工作態度不佳的評價。
先了解事實很重要,但不能只聽單方面的說法,也要聽聽該同仁的自我陳述,才能夠具體判斷該如何處理,例如請同仁自己提出限期改善的承諾等方式。先求改善,同時反映在績效考核表現上。
而若真的到了無法再繼續的狀況時,就是要看如何好好的分手了。
首先,公司一定要有很清楚的工作規則,並且經過報備同意,再依據具體事由給予懲處,可公告或書面記錄請當事人簽認,累積滿三大過召開人評會予以解職。
這些書面證據務必要完備且無爭議,因為就以往經驗而言,這樣的員工很容易提出勞資爭議,所以這些證據是不可免。
而給當事人簽認還有一個預防的效果,就是表示其知情且同意,這樣他自己就知道若提勞資爭議可能沒用,因此就可能會打消念頭。
總之,HR是勞資雙方很重要的橋樑,並且應該善盡保護雙方的責任,雖然要維護員工的權益,但不是只有慣老闆,也是有刁員工的,這時HR也必須要硬起來!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