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司機待命算工作時間嗎?
2月13日國道五號發生的遊覽車翻覆,導致了33死11傷慘劇,使得全國開始重新關注司機過勞的問題,當然,遊覽車本身安全問題也是原因,那部分就不在此探討。
一、遊覽車司機到底有多辛苦
大家應該都有國內旅遊的經驗,假設是一天行程,為了要玩夠本,假設大家早上7點集合,車子最少6點半就要到,再往前推,司機至少要提前一個小時以上到車場開始準備,那麼司機該幾點起床?
而整個行程中,旅客下車遊覽,司機也未必能充分休息到,用餐也超趕,一路上都要高度集中,碰上塞車更是不知道何時回到出發地,客人都下車後,還要開回車場,進行清潔整理。幾點能回到家? 然後日復一日...
以下轉載自旅遊界前輩一修老師的臉書
大家可參考這篇報導:前遊覽車司機揭地獄作息 都因「超時,不用錢」
二、司機工作時間怎麼認定,主管機關怎麼說?
依據勞動部一○四年五月六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七○六號函發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點擊下載),裡面包含了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等不同工作者有關工作時間的認定。
汽車駕駛部分:
工作時間:
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休息時間:
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但是,還是後面又一段模糊空間啊
至於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應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得否自由利用,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二小時,該二小時期間,駕駛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至於有些許遊客停留於遊覽車上,該期間駕駛實際上無法自行利用,應屬工作時間。
而另一個引起爭議的,莫過於公路總局官員表示,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與勞基法相關規定,公路駕駛10小時的法定工時,是指「手握方向盤的時間」,這說法出來引起輿論撻伐。
來源:駕駛工時14小時未超時!公路總局:每日駕車不得超過10小時,是手握方向盤時間
到底工作時間這件事該歸勞動部管還是交通部管?
工作時間到底怎麼算?如果你問我,我的看法會傾向勞動部的說法:「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三、司機的種類與勞動關係
這裡要分幾個部份敘述:
1、司機的種類
在上述的指導原則裡,有關汽車駕駛的定義,包括客車、貨車及主管之駕駛。這幾種其實狀況都不一樣,也會有不同的法律關係。
2、這些司機都適用勞基法嗎?
基本上,主管司機、貨運司機、公車司機等,有一定雇主的,都適用勞基法。
不過,遊覽車司機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例如車子是公司的,但是只有需要司機的時候才去,同一位司機也可能幫很多不同公司開車。這時其關係未必就是勞雇關係,而可能是承攬關係,承攬關係就不適用勞基法了。
3、司機的工時與休假到底有沒有限制?
還是有的,只有兩種情形可以有例外,否則若是符合勞基法規範的,仍然是有一例一休、七休一、工作時間與休假限制的。
一是承載旅客之運輸業: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只有在這條件下,可以最長連續工作12天。
勞動部已於105年9月10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 <點擊看函釋>
來源: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二是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 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也就是勞基法勞基法84-1責任制工作者:只有勞動部指定之職業才適用
指定適用原始連結: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除了上述這兩種狀況,承攬關係也不適用勞基法工時規範。
四、參考建議
1. 即使是承攬合約的遊覽車駕駛,也應嚴格規範其工作時間,畢竟這是關乎人命的工作。休息不夠導致無法集中精神,是會出人命的。
2. 改善司機的勞動條件,才能吸引更多人才投入,避免人力不足,超時工作的常態。
3. 長途客運可參考比照許多國外辦法,配置雙司機,保障休息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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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