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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注意事項

『曹新南專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注意事項-HR

法條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兩條重點為何?

為了勞工有調節身心,恢復疲勞之機會,所以勞基法對於每日工作時間有上限要求,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加上延長工時,最長每天不得超過12小時。且必須有適當的假日休息,除四週變形、84-1責任制,及七休一的三例外狀況,都必須嚴守七休一的規範。

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才可以要求員工加班,突破每日12小時上限,或假日休假規範,但是仍然要事後給予休息。

 

甚麼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天災、事變比較好理解,如颱風風災、八仙樂園事件、台南震災、高雄氣爆等等都算,因為救災需求,雇主可以要求員工超過延長工時上限、或是停止36條的休息日、例假日、37條國定假日、 38條的特別休假去救災。

 

突發事件,就比較沒有非常明確的定義,目前看到的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82)勞動2字第67798號函:「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須緊急處理而定。」

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7月7日台(84)台勞動2字第123423號函:「要旨:輪班生產之事業單位因勞工曠工,未先核准之請假,致無法調派人力因應使事業單位陷於不能繼續營運之情況,於必要之限度內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因‥‥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規定辦理」

 

由上法條與函釋可以看出,首先,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必須與天災、事變相當,所以才會放在法條中一起論述。其次,突發事件必須嚴重到使事業單位陷於不能繼續營運之情況才算數。

舉例,前一陣子在討論的,因勞基法第38條,特休的排假權屬於勞工,若勞工集體請特休,確實會導致雇主無法營運。這時,雇主就可以依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的第38條特別休假,但要給予加倍工資,並且要補假。

另外,依40條雇主命令員工停止休假,是具有強制性質,員工不得拒絕的,因為已經是緊急事件,這不是需要員工同意的。但是,如果事後報備沒通過,反而就變成雇主違法了。

舉個實例,假設一公司四個員工,一位喪假、一位病假、一位事假、一位請特休,這樣公司就不要營運了,這時,公司可以命令特休那位回來上班,給予加班費及事後補假。但是,另外三位是不能強制要求回來出勤的。

 

有關報備

第32條第4項:

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這是一開始延長就要通知的。

第40條第2項: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裡可參考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 年 01 月 07 日勞動 2字第 0980130847 號函前開所稱「事後」,係指事業單位所停止之假期結束後。

這兩條的二十四小時起算點不一樣,務必留意。報備格式各勞動局網站都可以直接下載使用。

 

事後補假

第32條第4項: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40條第1項: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這兩者不太一樣,第32條第4項所稱的適當之休息,可參內政部74 年 03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 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但第40條第1項所稱的事後補假休息,目前找到內政部民國 75 年 05 月 15 日(75)台內勞字第 409383 號函「... 事後補假休息期間,工資並應照給。」這裡談的是補假休息,而不是適當休息,且依40條是停止勞工第36至38條的假日,所以是要補給勞工一天的假。應該這麼說,是救災工作一結束,立刻讓勞工休息一天至少連續24小時,避免過勞,並以一天8小時或變形後最高10小時照給工資。

 

加班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6 年 10 月 16 日(76)台勞動字第 3928 號函「...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三十二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並要留意,這部分均為免稅免計入加班上限46小時內。

注意,這裡的加倍發給,是指有一倍在月薪內發放,另外一倍作為加班費;而若超出正常每日8小時的部分,因已無一倍本薪,所以是給予二倍加班費。

 

平常工作日的天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05 月 17 日(85)台勞動二字第 116602 號函「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假期,故無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平常日不適用勞基法40條的規範,這部分的工資與是否補假就沒強制規範了。

 

以上幾點整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延伸閱讀: 天災停班出勤 是否算加班並補假?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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