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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雇主可否表示年滿65歲即不雇用?

2. 次查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於97年5月14日修正公布為:「年滿65歲」。該條文係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情形,非謂「勞工年滿65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亦無規定「勞工工作年齡上限」之意。

 

3. 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98年8月24日北竿站098000507號函說明二所述「依契約工作規範二、(十六)明訂:『…清潔人員不得僱用年齡超過60歲者』。斯時考量係以配合勞基法上年齡」乙節,恐係對前揭勞動法令誤解所致,尚請妥處,以維勞工權益。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陳業鑫專欄】雇主可否表示年滿65歲即不雇用?-65歲

【陳業鑫專欄】雇主可否表示年滿65歲即不雇用?-65歲 【陳業鑫專欄】雇主調動不合法,勞工可否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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