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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缺席勞資調解 小心被罰錢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台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說明,因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雙方都有出席調解會的義務,當事業單位負責人收到調解會開會通知,假如不能準時出席,必須委託公司代表或是代理人出席。如果因為未出席收到市府陳述意見通知書,必須說明未出席的理由,並附上書面佐證資料。假如未出席又沒有正當理由,屬應作為而不作為,可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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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中心 - 人編
圖/Created by Alekksall - Freepik.com
參考資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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