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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日及公投日出勤之當日工資究竟如何計給?|沈以軒專欄

ANS:查勞基法第39條前段明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用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是以,倘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出勤 ,當日除原本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惟縱勞資雙方當日僅約定出勤1小時,因已破壞該休假日之完整性,雇主仍應加發一日工資。惟如係勞工同意於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日」出勤,應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發工資」,而非一律加發一日工資

 

Q4:承上,勞工可否主張以「補休」替代是日出勤工資?是否亦應遵守勞基法第32條之1相關規定?

ANS:查勞基法第32條之1僅強制規範同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6條第1項之延長工時,經個別勞工同意換補休而未休罄時,應予結清工資,而非「禁止」同法第37條「所定」及「指定」之國假出勤換成「補休」,請詳參第47期週報全文


基上,倘勞工同意將同法第37條「所定」及「指定」之休假日出勤工資換成補休,要屬適法,至於如何補休以及是否同於特休年度終結日一併結清未休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或直接比照第32條之1辦理

 

Q5:承上,二者巧逢「法定休息日」以及「例假日」,是否皆應擇期補假一日?

ANS: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準此,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適逢「法定休息日」及「法定例假日」始應補假一日


惟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免日」係針對「有投票權」且「當日為工作日」之勞工始應放假,是以倘當日係為該勞工之「法定休息日」及「法定例假日」,自無礙其「選舉罷免權」之行使,自無放假一日之必要,亦無補假之理

 

Q6:承上,「公投日」算是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嗎?

ANS:查現行法令,勞動部雖僅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日,然其業於107年10月22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03號函預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草案,按其保障人民「參政權」之立法意旨,相當可能於107年11月上旬定調,可詳參行政院公報第024卷第202期。


復依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是以,未來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應新增「公民投票日」,故縱勞工未滿20歲,但倘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如公投日適逢工作日,亦應比照上開選舉罷免日放假一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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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選舉綁公投,投票日上班怎麼算?

勞動部公告|預告「公投日為應放假日」草案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不得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

投票日當天,誰可以放假?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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