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機師一起投票影響罷工投票合法性嗎?|吳俊達專欄
既然也有「長榮機師會員」投票,「假設」法律上只能限於「華航機師會員」投票,那這次的投票,是否就不合法了?
我的法律意見是,當然也不是。因為依據新聞報導,我們可以知道,「長榮機師」、「華航機師」的投票、計票,工會是採取分開辦理的方式。
而不論是長榮部分,或華航部分,兩者各自計算出來的贊成票數,都遠高於法律規定的「過半數(50%)」這個法定門檻。
換言之,即使認為「長榮機師」投票部分是無效的,這個無效(投票瑕疵)部分,在法律上也不會因此讓「整個投票結果」都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只看「華航機師」的投票部分來看,也符合了法律規定的「華航機師會員全體過半數」這個門檻。
三、
當然,你會質疑我,憑什麼可以這樣拆開來計算?為什麼只有長榮機師投票部分無效,而不是全部投票都無效?
因為這時候,我們應該回歸民法第111條規定,所宣示的基本判斷原則:「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罷工投票必須尊重會員的真實集體意志,因此法律上以「探求會員們的真實意願」為核心價值,此所以我國選舉罷免法制中的「投票圖例」採取「爭議票推定為有效票」這樣的原則。也就是說,只要能推敲出投票者的意向,我們就不應該輕易讓投票變成無效。
因此,在上述民法第111條但書規定宣示的法律思想下,本次「華航機師會員」投票支持罷工的意向,顯然已經是非常清楚了(高達90%以上),遠超過法定過半數50%的門檻。
從而,在法律上,可以適用民法第111條但書規定,本次罷工投票的效力,並不會因為「長榮機師」也一起投票「支持」,反而法律上變成無效。
當然,以上都是我個人的法律意見,不過我好歹也算學過一點民法和勞動法,提供給大家一起參考思索。
本文由 吳俊達律師 授權轉載。
人資熱搜:罷工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