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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釐清一下優退的法律效果。
基本上,優退不是資遣,也不是退休,資遣與退休都必須要符合法定要件,而優退當然也不是員工自請離職。
所以說白點,優退可以說是針對尚未達到退休條件的員工,以較優渥的條件,勞資雙方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
因此,怎樣的條件可以讓員工接受而終止契約,這是可以協商的,一般而言不低於退休條件。在雇主方必須考量承受能力,勞方必須考量的是未來可能較難再找工作的轉換成本。
其次,優退可不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的解釋是要看勞工有沒有選擇留任的權利。
請參 : 雇主因業務緊縮實施優惠退休方案,勞工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勞職業字第 0960002357 號函
要旨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公司因業務緊縮而辦理自請優惠退休專案,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
若是上述情形,就必須進行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因此,在設計優退方案時,必須考量下列幾點:
一、緣由,為何要實施優退方案
二、適用對象,符合何種資格者可以辦理優退?
三、優退條件,可以區分年資、是否仍有舊制年資等,公司的條件
四、是否有其他的選擇? 或是一定要選擇?
五、強制優退須進行資遣通報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六、預估人數與相關支出,及透過何種方式(說明會、主管布達或其他方式)執行
七、預期期限
以上幾點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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