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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訓練」期間雇主要給薪嗎?|勞動力量

「職前訓練」期間雇主要給薪嗎?|勞動力量-勞動力量

綜合以上,當雇主主張勞工到職前要接受一定期間的職前訓練,我們建議可用以下幾點來供勞資雙方審視約定是否合理:

一、事前約定

無論是在面試或到職前,雇主如果要約定職前訓練,就應該要明確地讓勞方知道工作內容、訓練期間、訓練時間與地點、訓練津貼等條件,而且最好以書面方式約定,例如在協議書、招募廣告或勞動契約等載明前述內容,除了可以讓勞方在訓練前有充分的資訊選擇是否要接受該條件,也能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時無憑無據。

二、工作性質

如上述的判決所載,工作內容客觀來說必須是具有專業性或特殊性,且必定要經過雇主培訓後才能勝任的工作,雇主才能主張在職前訓練期間因為勞工沒有提供勞務的可能性,而尚未締結勞雇關係。反之,如果工作內容無須經過訓練便可由勞工勝任,但又要求勞工須參加職前訓練,這時候可能就會產生很大的爭議了。

題外話,通常需要經過職前訓練後才能上工的職務,雇主還會另外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條款,而這些約定是否有效在法令上都已經有訂出相關的原則,勞資雙方在約定時也應參考勞基法的各項規定。

三、退場機制

若職前訓練期間並非勞雇關係,這時候可能就會牽涉到訓練期間費用的賠償問題,如果是可歸責於受訓者的事由導致訓練期間提前結束,則訓練費用是否應由受訓者負擔呢?

若基於「無損害即無賠償之法理」,應先視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判斷因提前結束訓練導致雇主受到的損失有多少,雇主才能據以求償,當然,這種求償的金額很難有一定的標準,通常都是有爭議發生時才會由第三方來客觀判斷了。

另一方面來說,若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導致勞方提前結束訓練,如果要請求訓練津貼或車馬費,也是得舉證因該事由受到多少的損失,才有請求的基礎。

總結而言,職前訓練不該是被當作規避勞動法規限制的手段,對於勞政主管機關而言,很多時候更會以嚴謹的標準來審視職前訓練期間的約定,為了避免衍生爭議,讓各項條件與資訊對等與透明化才是上策。


 本文由 勞動力量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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