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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陪產假 |
懷孕期間,每位準媽媽一定都會有產檢的需求,因此法令也保障了女性勞工產檢的權利,並且是以有薪休假的方式辦理,只要提出產檢證明,都可以依法向雇主請假。
另外,由於產檢有時後都是半天或甚至幾小時就能結束,並不需要向雇主請到一整天的假,因此勞動部104年作成解釋,讓勞工可以用「半日」或甚「小時」來請假。
勞動部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令:......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另,鑑於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若以小時計,「五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五,共計四十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至於陪產假的規定,則是在配偶生產的當日以及前後十五天內可以請假(參照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由於法令字眼寫的好像很簡單,實際上不好理解,因此我們用圖片來說明,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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