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做完健康檢查,但不願意提供給公司該怎麼辦?∣曾翔專欄
健康檢查的規範與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了雇主對於勞工的健康管理義務,包括了要讓新進勞工接受「體格檢查」,一般受僱勞工定期進行「一般健康檢查」,或事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的「特殊健康檢查」,以及主管機關特別指定的「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健康檢查」。
這些健康檢查的終極目標無非是希望盡早發現身體狀況,使雇主可以依據職安法第21條調整勞工的工作,用以避免職業病的發生。更重要的是,健康管理不只是雇主的責任,勞工自身亦須負責和配合。因此法律上規定,勞工若不接受職安法所規定的健康檢查時,主管機關可以對勞工加以裁罰(職安法第46條參照)。
然而,實務上時常發生勞工不願配合接受健康檢查,可能是一味忌醫,但更真實的擔憂,則是勞工會擔心身體狀況讓雇主得知後會遭遇雇主的不利處分。對此,由於職安法是強行規定,因此接受健檢已經成為勞動契約當中勞工應盡的義務之一。因此,除了主管機關對不接受健檢的勞工能處以罰鍰外,雇主也能以違反法令和勞動契約來進行一定程度的懲處,用以貫徹職安法保護勞工健康的目的;但同時,我們也得呼籲政府,應該在職安法中針對雇主藉故以勞工體況問題施以不利待遇來制定高額罰則,以嚇阻此種情形發生。
但當前真正最麻煩的狀況則是,勞工有接受健檢,但是藉故個人資料保護而不願提供健檢報告給雇主,而雇主、醫療機構和健檢機構害怕觸犯個資法,導致雇主根本無法取得健檢報告,並依據法律規範進行後面的健康管理程序。在這種狀況下,因為勞工實際上有作健檢而符合職安法的規定,主管機關無法裁罰,雇主也似乎無法對勞工懲處,乍看之下,現行法似乎對這種情形是無計可施的。
造成此項問題的主因,是因為個資法制定於104年,晚於職安法102年的全文修正,因此職安法對於健檢報告的蒐集運用等等,並沒有顧及到個資法的種種規定。
個資法的特殊問題
健康檢查屬於個資法第6條所規定的「特種個資」,相較於一般個資,針對特種個資要進行蒐集處理等等必須接受更加嚴格的規定,非法定明文的狀況,原則上是不得進行個資的蒐集處理。而職安法的健康檢查因為屬於法律明文規範,因此縱使勞工不同意,雇主仍舊可以進行蒐集處理的。但問題在於業界深怕觸犯個資法而寧願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因此,除非職安法直接明文規定,否則業界仍不免會擔憂違反個資法。
另外一個問題則是告知義務,因為個資法要求在蒐集處理個資前必須向當事人進行告知義務(個資法第8條、第9條),但法律有明文時得以豁免告知義務`.
職安法制定晚於個資法,所以當然沒有明文。是故,在蒐集健檢紀錄時還是得要依個資法告知勞工。不過,筆者必須提醒,同意和告知在職安法的健檢上是兩回事,雇主依職安法本來就能取得健檢報告並加以運用,不須勞工再行同意,但仍舊要進行告知。縱使在進行告知時勞工表示不同意,實際上不會使雇主無權取得健康檢查報告。但問題還是一樣,如果職安法不明確加以規定,仍不免會導致雇主無所適從。
結論
如果勞工進行健檢後不願提供給雇主,雇主依法其實還是可以直接取得報告,但畢竟「強制要求勞工提供」這種行為還是遊走在灰色地帶,筆者認為現行制度下還是不宜強制,但需要留存勞工不同意提供的證據以供勞檢或是發生爭議時能夠舉證。
針對職安法對個資蒐集處理的缺漏,涉及很多程序細節,會影響實務運作的可行性和便利性,最終影響到職安法健康管理義務的實現,故仍有賴主管機關重視。
本文由 曾翔律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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