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獎金應否併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簡文成專欄
其次,就月薪制勞工而言,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內政部75年9月16日台(75)內勞字第434652號函表示:「...按月計酬者,除明確議定該月工資未含假日工資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該月工資除以30再除以8計之。」即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月薪資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
再者,業績(或務)獎金,係業務人員因其付出招攬勞力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且係事業單位制度上之經常性給付,自屬工資,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1)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742號判決:「上訴人之系爭業務員所取得之承攬報酬、承攬獎金及代數獎金,名目上雖為承攬,惟實際上係上訴人依前開契約以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達ㄧ定金額以上而計算給與之報酬或獎金,核屬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之對價,依前所述,其性質應屬工資。」
(2)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判決:「又業績獎金,係指員工達到ㄧ定工作效率之產出,即得領取者,...亦應屬經常性給予。陸00主張業績獎金應併計為工資ㄧ節,自屬可取。」
(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73號判決:「查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每月收入共有底薪、佣金及業績獎金三項,其中業績獎金每月發放ㄧ次,佣金部分每半個月發放ㄧ次等情,顯見被上訴人所獲取之業績獎金及佣金,均係經常性給付。」
是勞工依事業單位所制定之業績獎金計給辦法,於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招攬業績所獲得之業績獎金,係勞務對價,並為經常性給與,於計算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業績獎金應列入計算。
雇主如未將業績獎金列入,即有短付勞工加班費,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裁罰,勞工另得向雇主請求短計之加班費,至加班費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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