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生理假者,雇主得否影響其全勤獎金?∣ 簡文成專欄
問題:勞工申請生理假者,雇主得否影響其全勤獎金?
回覆:
原本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法定範圍內申請普通傷病假。
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增訂並迭經修正為:「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日ㄧ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是在制訂性別工作平等法前,女性勞工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因生理原因,申請普通傷病假,直到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生理假正式成為勞工的法定請假假別。
又因前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就生理假之工資給付,勞動部104年9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略以:「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申言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生理假連同普通傷病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3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逾33日部分,雇主得不發給工資。例如某甲勞工於7月底前已請畢生理假連同普通傷病假33日者,則8月、9月、10月、11月及12月仍得依法分別申請無薪之生理假1日。
再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係屬工資範疇。
爰此,勞工申請之生理假連同普通傷病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3日部分,雇主除折半發給工資外,亦不得因前述生理假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至於超過33日部分而續申請之生理假,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則全勤獎金無須另行發給。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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