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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送餐平台外送員之社保、勞退與職災認定(3)|簡文成專欄

淺談送餐平台外送員之社保、勞退與職災認定(3)|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淺談送餐平台外送員之社保、勞退與職災認定(3)


回覆:
1.正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1月19日台83勞保2字第101975號函所示:「..本案,有關保險業務員,登錄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如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應由所屬公司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無僱傭關係存在,但確有登錄並實際從事招攬保險工作,其參加相關保險業職業工會為會員並為自營作業者,始由該等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註1)是外送員「如」與送餐平台成立承攬契約關係,其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稱自營作業者」,即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並得參照前揭函釋意旨,以自營作業者身分於相關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


2.惟其如未於相關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而發生職業災害,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9條規定者,得依該條規定請領補助,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9條第1項所稱勞工,於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係規定:「本法第9條第1項所定勞工,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之勞工。」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9條 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外,本條所稱職業災害,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文:「勞保局受理本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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