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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企業可以直接適用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嗎?|法律百科
註腳
-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n.d.),《辦公日曆表》。
- [2] 「調整放假」依據的是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如果是「補假」,依據的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 [3]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5點:「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 [4]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 [5]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 [6]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2016/1/21):「主旨: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旨揭所稱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且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之行業。」
- [7]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8]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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