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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二休二法令問題

做二休二法令問題-HR

 

會員提問

Q1:8:00-20:00中間若只排休1.5小時,超過十小時的0.5小時,可否逕納入月薪中核計時逕予納入,而非每月核計加班費?

A1:做二休二變型工時,最高正常工時上限為10小時,所以若總工作時間為10.5小時,理論上每日的0.5小時應屬加班費。
在法院判決中,關於超出正常工時給予固定額度總薪資的做法,有的法院會認為只要回推回原正常工時,其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就不違法,但也有的判決不認可。

然 (1)請假、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此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以正常工時計算,混在一起實不好計算。
(2)46小時內的加班費屬於免稅工資,統包計算方式員工的應稅工資會被多算。
(3)這段0.5小時真實屬性就是延長工時,也受到每月46小時限制,不計入容易出錯。
因此,建議仍應釐清正常工時與加班費,比較清楚且不會有爭議。

 

Q2: 勞資會議已通過二周變形工時,是否應否再取得勞工個人同意?

A2: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勞動契約應包含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而勞動契約屬於雇主與個別勞工之間的契約,因此有變更,自然必須取得勞工個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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