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遇投票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班費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問題:事業單位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遇投票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班費計給標準為何?
回覆:
1.事業單位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者,應係實施2週或4週變形工時,如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0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制度上」程序與個別勞工同意者,即屬適法。
2.又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釋規定,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ㄧ日,並為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指定應放假日;所稱放假ㄧ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
而勞動部就前述情形之所以指定應放假,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原應出勤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即便於勞工行使投票權,非用以增加勞工之休假日(勞動部104年12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824號函參照),至於該日放假ㄧ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係基於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ㄧ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而為之規定。
3.是勞工排定工作日之出勤時間如落在投票日當日之00:00-24:00內者,雇主須依前揭勞動部令釋給予勞工放假。
惟如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註1),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並「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即於8小時內,應加倍發給,其工作時數得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其逾8小時之部分,仍屬延長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所定標準給付延時工資,並應計入該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勞動部105年6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50012850號函參照)。
4.因此,假設勞工如於投票日當日排定為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其起訖如為08:00-20:00,其中08:00-12:00、13:00-17:00及18:00-20:00為工作時間,12:00-13:00及17:00-18:00為休息時間,其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28800元(內含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並約定每月不論大小月,ㄧ律以30日計,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其中08:00-12:00給予勞工前往投票,13:00-17:00及18:00-20:00加班者,就13:00-17:00之工作時間,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480元(計算式:28800元➗30天➗8小時✖️4小時);就18:00-20:00之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標準發給320元(計算式:28800元➗30日➗8小時✖️4/3✖️2小時),當日應給工資合計為1760元(計算式:960元+480元+320元)。(註2)
註1.刑法第142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2.至於勞工08:00-12:00前往投票,雇主何以不須再給加班工資,以及勞工工作時間如有跨越投票日及前ㄧ日,或跨越投票日及後ㄧ日時,ㄧ日如何定義與加班工資計給標準,將於課堂詳予解析,使同學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 : //lihi.vip/g9dSj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