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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年終獎金不是勞基法第29條規範的獎金!!
依主管機關的函釋,勞基法第29條說公司有盈餘,應對全年無過失的勞工發獎金,這個與公司法第235條公司賺錢分紅的性質一樣。
但是,#這與民間習俗的年終獎金不一樣!!
(原始的15976號函釋勞動部系統上沒有,但有另一個01874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02 月 01 日(78)台勞動二字第 01874 號函 :
有關勞基法廿九條所稱之獎金是否專指年終獎金乙節,依本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七六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廿九條規定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債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所稱獎金似與公司法第二百卅五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中發放,而 #異於 我國民間習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 (稅前) 。」當無疑義。
雇主有給員工年終獎金的義務嗎?
公司賺錢不發年終獎金恐違法-年終獎金請求權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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