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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給員工年終獎金的義務嗎?|曾宇謙專欄

雇主有給員工年終獎金的義務嗎?|曾宇謙專欄-HR

 

每年春節許多朋友都會問到一個問題,就是雇主應不應給員工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算是東方社會特有的習慣,其目的在於給予勞工一筆額外的金錢讓員工安心過年並且獎勵員工一年的辛勞,或許是這樣的原因,法院實務見解才認為年終獎金是一種恩惠性給付,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也排除年終獎金具工資性質,雇主可給也可不給。


名為年終獎金的給付,實質上的意涵可能並非如此,勞動部過去曾有二個解釋函是在說明年終獎金的性質,一個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經在77年7月19日台77勞動2字第15976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廿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債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獎金似與公司法第二百卅五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中發放,而異於我國民間習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 (稅前) 。」另一個是78年2月1日(78)台勞動二字第01874號解釋:「…即不論年終獎金之性質為紅利、我國民間習俗之年終獎金或屬事業單位內之績效獎金,….。」從這兩個函釋可以依性質把名為年終獎金的給付分為三種:

第一種就是依公司法第235條或是勞動基準法29條所規定的紅利,因為法令規定不精確,勞工如依該規定直接向雇主請求給付紅利,實際上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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