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或例假重疊之當日照常工作時,加班費之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問題: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或例假重疊之當日照常工作時,加班費之計給標準為何?
回覆:
1.按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時,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給與勞工補假,此乃因內政部所定休假除有政治、民俗及其他意義外,尚有縮短勞工全年總工時之用意,不應因與例假、休息日重疊,致喪失此功能,故雇主應予補假,所稱補假,指補給勞工休假,是補假日性質為內政部所定休假;又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2.如前所述,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雇主應予勞工補假,而補假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故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重疊之日為休息日。另因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例假,雇主亦應予勞工補假,而補假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故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例假重疊之日為例假。
3.從而,雇主如依同法第32條第1所定程序及取得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重疊之日(該日為休息日)加班者,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定標準計給加班工資;如係依同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命令勞工加班者,亦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定標準給付加班工資。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且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至少連續12小時。
4.至於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例假重疊之日,當日仍為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
事業單位如違反前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裁罰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部分,加給ㄧ日工資,不計入該法第32條第2項所定ㄧ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標準給付延時工資,並計入ㄧ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25日台(76)勞動字第1742號函及91年3月6日台(91)勞動2字第0910010425號函參照)。
5.其次,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依同法第40條命令勞工於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例假重疊之日(當日為例假)加班者,於8小時內,亦應加給1日工資,並應於事後補給例假休息,且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逾當日8小時部分,事業單位如係依同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命令勞工延長工時者,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準給付延時工資,且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及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至少連續12小時。
前述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不論有無超過8小時,均不須併入ㄧ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
4.奧修大師說:「唯ㄧ要記得的事情是知識並非由資訊所累積組成的。它並非由從別人身上學習到的東西所組成的,相反地,它是ㄧ種由解除學習過的東西的過程所組成的。當這個人再度變得像孩子ㄧ般的天真時,他才會真正的變成ㄧ個知者。」(註1)因為赤子的天真好奇是成為真正知者的唯ㄧ之道,與同學互勉。
註1.睡前的冥想,奧修大師著,張嘉莉譯,第187頁,探索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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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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