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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請離職,資方是否能要求勞工提早走人?|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Q:小明在公司工作1年3個月,想自請離職,依規定於20日前預告雇主,但老闆卻要他3天後走人,可以嗎?
A:不可以喔!小明自請離職,如老闆對小明的離職日期有意見,可和小明協商離職日期,但不可單方面要求小明提前走人。如老闆堅持要求小明3天後走人,公司必須給付工資至小明所提之離職日期,如未給付,公司恐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
參考資料:
勞動部常見問答:https://bit.ly/2ON09Hs
勞動基準法第22條:https://bit.ly/2volekm
民法第487條:https://bit.ly/2UHMkxN
勞動部常見問答:https://bit.ly/2ON09Hs
勞動基準法第22條:https://bit.ly/2volekm
民法第487條:https://bit.ly/2UHMkxN

如何避免勞工在資遣或離職程序遭受不公平對待?
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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