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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ㄧ定要在原投保單位續保健保嗎?|簡文成專欄
問題: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ㄧ定要在原投保單位續保健保嗎?
回覆:
1.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又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0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其投保手續、投保金額、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揆諸本條項條文內容並未強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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