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服兵役申請留職停薪者,其健保應以何單位繼續投保?|簡文成專欄
問題:勞工服兵役申請留職停薪者,其健保應以何單位繼續投保?
回覆:
1.按兵役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另,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前述所稱勞工服兵役或服替代役,得保留底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5月1日臺(89)勞資2字第0016094號函:「一、兵役法第四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召入伍之役男如有工作者,原事業單位應保留職工底缺,役畢後依事業單位通知之時間報到,如無故逾期三個月者,視同放棄,準此,有關對應召入伍役男底缺之保留,應視為留職停薪,合先敘明。」
2.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3目規定,受僱勞工為健保第一類被保險人,另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1、2目規定:「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四、第四類:(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是受僱勞工如因服兵役或服替代役而申請留職停薪者,其健保身分為第四類被保險人。
3.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4條進一步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轉換投保單位。
二、改變投保身分。
三、死亡。
四、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是當受僱勞工如因服或服替代役而申請留職停薪者,其健保身分由第一類被保險人變更為第四類被保險人,應於事業單位辦理退保,如係服兵役,改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如係替代役,改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2目參照) ,亦有台北市政府兵役局常見問答:「全民健保:「入營服役後役男之(全民健康保險)如何辦理?費用如何負擔?」一、義務役常備官、士、兵及替代役役男自90年2月1日起已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範圍,入營後,健保費用分由國防部、內政部編列預算全額負擔,直至退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