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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為員工的職務行為賠償嗎?|一起讀判決
嗨,歡迎來到1分鐘法律教室。
昨天,在「撞到特斯拉的5歲小男孩」那篇文中,我們提到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跟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連帶賠償責任,談到民法是一種預先決定風險分配、盡可能達成衡平的法律。
這樣的特性出現在民法的許多地方,今天我們來談民法第188條,老闆要不要為了員工職務行為賠償別人這件事情。
僱用人的責任規定在民法第188條,這個條文總共有3項: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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