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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否自勞工薪資扣繳福利金?∣ 林婕兒專欄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
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1至百分之5。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15。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5。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20至40。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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