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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產假、流產假,老闆應如何給假?可否扣薪水?|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
A公司之勞工小莉在A公司已任職兩年,小莉因生產請產假,於是A公司於其產假期間雇用短期職務代理人執行小莉之職務,試問A公司應給小莉產假幾日?又是否仍應支薪給小莉?
B公司之勞工小雲在B公司已任職一年,小雲於懷孕3.5個月時流產,小雲請流產產假,試問B公司應給小雲產假幾日?又是否仍應支薪給小雲?
C公司之小玉於懷孕一個月後流產,請流產產假,試問C公司應給小玉產假幾日?又是否仍應支薪給小玉?
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均有產假、流產假之相關規定,所不同者為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之流產假為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除了與勞動基準法相同之分娩八週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之流產假,尚包括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之流產假。
由於兩性工作平等法適用於各行各業,所以女性勞工如果有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之情形,雇主仍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流產產假。意即,若是雇主給予的產假、流產假之日數優於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日數,則從其雇主之規定。原則上產假、流產假之日數如下:
分娩-產假八個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產假四個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產假五日。
雇主是否須發給請產假、流產產假勞工之工資,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因為勞動基準法第50條未對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之流產假規定是否給予勞工工資,因而產生爭議,所以勞委會於91年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函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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