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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合意高薪低報投保勞保,可主張過失相抵嗎?|陽昇法律事務所
在某實務案例,雇主主張勞工因低報投保薪資致其受有老年給付差額之損害,有過失相抵之適用,但是法院認為沒有適用。其次,法院也認為民法就損害呈現持續性狀態時,應回復原狀之金錢賠償,係以一次給付為原則,定期金為例外。準此,勞工就投保單位未據實申報投保薪資額,致其按月向勞保局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不足額損害,亦屬日後漸次發生者,自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就其損害請求投保單位為一次給付之賠償。勞工依此訴請雇主賠償該損害,並非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所以說,在該案例,勞工得向勞保局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法院認為以雇主應申報投保薪資額與勞工低報投保薪資額,而得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差額,計算勞工每月應賠償之損害,按勞工平均餘命,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命雇主為一次給付。
總之,就算勞工合意高薪低報投保勞保,爾後發生損害賠償,雇主不得主張過失相抵。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判決意旨:「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雇主應按勞工實際領取之工資為其投保,屬強行規定,不論高薪低報之情形是否經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不得依過失相抵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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