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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的公司有沒有制定工作規則呢?|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各位的公司有沒有制定工作規則呢?
雖然法規要求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才需要制定工作規則,但除非公司可確保勞動契約能明確包含各種規範,否則制定工作規則即應為管理上的必要手段。
以下,本會簡單整理幾則工作規則之特性,供各位參考:
【1】工作規則,不得逾越法律規範、勞動契約與團體協約之規範,倘有違反上述規範,則該工作規則之約定恐為無效。
【2】承上,工作規則優於勞動契約處,縱違反勞工契約之約定,惟依「有利原則」之適用,仍可取代勞動契約不足之處。
【3】反之,倘係屬於限縮勞工權利之不利變更,則應視該變動是否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方能確認是否生效(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1696號參照)。
【4】工作規則仍與勞動契約不同,不宜以工作規則規範勞工之勞動條件(很可能無效,且工作規則原則上為一體適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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