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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

 

林先生主張其進入公司任職後,因該公司進行組織調整,兩造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簽立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除約定公司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林先生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未及休完之特別休假薪資補償外,復於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約定林先生之各項表現符合公司之期待與要求,並已配合公司之要求辦理各項業務與財物交接手續後,公司將會在終止生效日後60日內,額外給付林先生依服務年資,每滿1年(服務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未滿1年以1年計)給付相當於2個月平均薪資之離職金。又林先生於契約終止當日即在公司派員監督下完成交接手續,之後亦取得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林先生是否自得依離職金約定,請求公司給付離職金呢?

 

律師貼心話:
員工提出離職後是否需要辦理業務交接呢?依照法院的看法,辦理業務交接不是僅僅為道義上的責任,更是屬於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

尤其要注意的是,不是離職生效之後,該附隨義務即終了,如果交接事項尚未完備的話(不論交接清單是否已經各部門負責人簽章),老闆都可以叫已離職員工回來公司把交接事項處理完成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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