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204
置頂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

 

林先生主張其進入公司任職後,因該公司進行組織調整,兩造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簽立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除約定公司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林先生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未及休完之特別休假薪資補償外,復於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約定林先生之各項表現符合公司之期待與要求,並已配合公司之要求辦理各項業務與財物交接手續後,公司將會在終止生效日後60日內,額外給付林先生依服務年資,每滿1年(服務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未滿1年以1年計)給付相當於2個月平均薪資之離職金。又林先生於契約終止當日即在公司派員監督下完成交接手續,之後亦取得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林先生是否自得依離職金約定,請求公司給付離職金呢?

 

律師貼心話:
員工提出離職後是否需要辦理業務交接呢?依照法院的看法,辦理業務交接不是僅僅為道義上的責任,更是屬於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

尤其要注意的是,不是離職生效之後,該附隨義務即終了,如果交接事項尚未完備的話(不論交接清單是否已經各部門負責人簽章),老闆都可以叫已離職員工回來公司把交接事項處理完成的喔!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摘錄: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按:即勞工)負擔。


理由(摘錄):
……五、上訴人於系爭勞動契約終止後,負繳回系爭94年以後檔案文件之義務:
(一)按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亦即,勞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再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勞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且業務交接手續之完成,並非單純以是否已履行雇主所開列之交接清單詳列之事宜為憑。交接清單縱經雇主各部門負責人簽章完竣,如嗣後發現有未經移交之業務而要求離職員工補辦交接手續,仍應認員工有補辦交接手續之義務,否則即難謂其交接業已完成,要屬當然。


(二)上訴人於94年至離職期間,於被上訴人執行業務時,確曾制作或經手業務往來文件、檔案、資料,且96年擔任被上訴人處長後亦有經手下屬陳報或簽呈上級之業務文件、檔案、往來電子郵件記錄等,經手之內容涵蓋該部門營業資料、客戶資料、交易資料,以及屬下業務人員的紅利獎金發放資料等文件(見上開三、(五))。衡諸常情,一般人不論服務於公司行號或政府機關,倘業務上將經手大量文件時,應均會將與業務相關之文件檔案資料進行檔案管理,以方便業務之推展。由是體察,上訴人既然於業務上確曾經手系爭94年以後檔案文件,則其應保有此等文件資料,可供被上訴人業務承接人參考,甚為明確。而系爭94年以後檔案文件,對於被上訴人業務銜接之順暢,當甚有助益,依上訴人基於系爭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自有於離職時一併移交被上訴人業務承辦人之必要。尤以上訴人自96年後即擔任被上訴人消費保健事業部業務處長職務,業務上勢必有許多與客戶往來之營業資訊及作為主管對於下屬處理業務情形管考之檔案文件,更有必要於交接時,一併交出。況依系爭離職金約定內容,被上訴人給付系爭離職金約定之條件,即包括上訴人應完成業務交接手續(見原審新北地院卷第8頁),則上訴人既保有系爭94年以後檔案資料,即必須依系爭協議書約定交回予被上訴人以完成業務交接。是則,不論依系爭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或系爭協議書,上訴人對於其所保有之系爭94年以後檔案資料,均負有交出之義務。


……(三)兩造既於系爭終止當日合意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自負有交接(即包括交回系爭94年以後檔案文件)義務。再觀諸系爭離職金約定內容,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履行系爭離職金約定條件(即:1.持續工作至終止生效日止;2.上訴人各項表現符合公司之期待與要求;3.上訴人配合公司要求辦理各項業務與財物交接手續。)後,於系爭終止當日後60日內,給付系爭離職金(見原審新北地院卷第8頁),復徵以前開說明,足認上訴人交接義務之履行,當不限於系爭終止當日以前為限,上訴人至少於系爭終止當日後60日內,均需繼續配合被上訴人要求辦理補足交接程序。否則,倘上訴人只須於系爭終止當日之前依系爭交接清單上之項目,完成相關部門之簽核後,即不再負有任何文件交付義務,則系爭離職金只須於系爭終止當日當日給付即可,何須約定須於系爭終止當日後60日給付?由此足見,系爭協議書所定被上訴人給付系爭離職金60日猶豫期間,其目的顯然即為使上訴人離職前業務之交接完整確實而設,故上訴人在系爭交接清單之「財物」、「業務」交接之外,自必須於系爭終止當日後60日內,負有繼續配合被上訴人檢查業務上所有經手文件是否均已確實完整移交之義務。故上訴人主張:伊僅須於系爭終止當日完成系爭交接清單上各項交接事宜後,即不再對被上訴人負有任何交接義務云云,自非可採。……


(四)綜上,上訴人於系爭勞動契約終止後,仍負有繳回系爭94年以後檔案文件之義務。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員工自請離職─薪資結算、違約金

留住好員工的黃金三角,不要讓好人才就這樣離去


圖片來源:freepik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精選HR職缺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人事助理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人都離職了,還要留下來收拾爛攤子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