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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透過競業禁止條款約束員工嗎?|法律不難 EZ Law
(二)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
這樣的約定雖然可以有效保障雇主的利益,但對於離職的員工毋寧是很大的限制,為了調和二者間的衝突,勞動基準法特別增訂了第9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違反的話,無效),簡要說明如下:
雇主要有應受保護的正當、合法營業利益。
勞工先前擔任的職務,必須要能接觸或使用到雇主的營業秘密。如果員工根本無從知悉營業秘密的內容,即無限制之必要。
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不能逾越合理範圍。其中期間不能逾越欲保護之營業秘密之生命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區域則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限。
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都應具體明確,並與原雇主之職業、營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雇主必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之損失有合理補償。補償是否合理應綜合考量:每月不低於勞工離職時平均月薪的一半、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以及必須和勞工所受損害相當。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之約定應該要以書面為之,並且詳細記載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的限制,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有需要找律師嗎?
營業秘密是企業價值創造的核心,如果對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的內容是否有效有所疑慮,建議可與律師討論條款的設計,才能有效發揮保護商業利益的目的。
本圖文為 法律不難 EZ 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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