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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颱風停班不是假,薪資可給可不給

今天又有陸上颱風警報,很多朋友在問颱風停班的問題,先說結論:

 

一、勞基法或勞工請假規則或相關法令中,並沒有「颱風假」。

 

二、颱風不是假,只是可以合法不出勤。雇主不給薪資不違法,若雇主給薪是優於法令。

 

三、雇主若於颱風停班停課時,要求勞工出勤,務必考量安全問題,並給予交通協助,並建議能優於法令給予。

 

四、優給部分,必須要向員工說明清楚,讓員工也能體認雇主的善意。

 

五、勞基法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是要搶救、救災、處理突發事件才有的,並不是颱風假出勤就有加班費與補假。

 

『曹新南專欄』颱風停班不是假,薪資可給可不給-HR

 

#颱風假不是假

現在大家說放颱風假,是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由地方首長宣布停班停課,不過這是針對政府機關為主,只是一般民間企業都跟著比照。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49533

 

#放假的區域

因為各縣市可能不一致,所以是只要「居住地」、「工作地」或「路途中所經過」的縣市,有任一縣市宣布停班,就可以放假。

 

#工資的部分

颱風假出勤:若是非救災,只是雇主因為自身營業考量,要求員工要出勤,例如百貨業,雇主認為放假生意會好,要求員工出勤,這天就仍然是正常工作日,不另給加班費並不違法。

 

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颱風假出勤,考量安全及感受,建議還是要從優給予,並提供交通、安全相關的協助。

 

反之,若是不出勤:因為這不是勞基法的假,勞工可以不出勤,沒有提供勞務,所以雇主若不給付放假時段的工資,是可以的。當然勞動部的建議,是「宜」不扣發薪資,這也涉及到勞工的感受度。

 

細節可參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45864

 

#勞基法裡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在勞基法第40條、第32條第4項、第36條第3項但書,有提到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這是依法要給加班費,同時事後必須要給補假或休息的。

 

(一)勞基法第40條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指的是那天本來不是工作日,而是勞工本來的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舉例若是碰到颱風,導致停電,台電人員搶修恢復供電,這就符合條件。該日出勤加班費1倍,同時事後給予補假一日。

 

(二)另外,若是正常工作日,發生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也是因為救災或處理突發事件的理由,8小時內仍屬原本的正常工作時間,並不另外給予加班費。超過8小時之後,則是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並依勞基法第24條第一項第三款,給予一倍的加班費,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也就是至少12小時的休息。

 

(三)而休息日的部分,並不適用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而是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3項但書的規定延長,然後依勞基法第24條第二項,用休息日的標準發給加班費,事後同樣再給予至少12小時休息。

 

這部分請參閱

『曹新南專欄』天災停班出勤 是否算加班並補假?

『曹新南專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注意事項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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