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勞動法令不要讀錯條文
前兩天在一個FB秘密社團裡,有網友在解釋他讀法條的看法,大家一看就發現他解讀錯誤了,回應他要去看第14條第2項,他回應:「我查過了,根本沒有第14-2條!」後來才發現,他連最基本的條項款目都不清楚。
但是回頭想想,我自己剛接觸勞動法令時,也根本就不懂這些,之後了解了,就把它視為理所當然,很多時候,不說明真的會誤解。
一、憲法規定要制定法律保護勞工
憲法第153條第一項:「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78號:「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即係國家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
大法官解釋得很清楚,勞動基準法是依據憲法第153條第一項所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
二、先熟悉法條用語
(一)先背熟「條、項、款、目」這四個字
這是所有法律條文都要遵循的書寫架構,我們常聽人說某某法第幾條第幾項,一定要清楚講的是哪一段文字,才不會誤解鬧笑話。
條:法律會直接寫第幾條,所以第一個條這比較沒問題。
項:基本上不會標數字,就是以分段來區隔。如果只有句號,沒分段,就還是同一項。
款:在項之下,每一款會有數字加頓號,一、二、三、...餘下類推。如果條文不分項而僅有分款者,稱某款時,不須冠以項次,所以是講「第幾條第幾款」,而不是「第幾條第一項第幾款」
目:在款之下,每一目是用括號,沒有頓號,如(一) (二) (三)...這樣子。
可參考: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70001007600-0940825
(二)清楚「應、得、但書」等常見用語
應:一定要,法律強制要做的,不做違法。
得:可做可不做,非強制義務,這裡要注意,法律上這個字讀做「ㄉㄜˊ」,而不是「ㄉㄟˇ」。若是讀「ㄉㄟˇ」,會有一定要的強制性,會和「應」混淆。
但書:條文敘述一般狀況後,若有例外規定,通常會有的「但」字,這就是大家常看到的「但書」規定。
(三)先熟悉上述最基本的即可,以下是個範例:
總之,至少不要讀錯條文,才不會鬧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