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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上下班出車禍,雇主有沒有責任?
一、先說結論
(一)從勞保的角度,通勤職災屬於職業災害。
因此,如果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只要屬實,勞保局會以職災的方式給付。
(二)從勞基法的角度,目前為止法院的意見尚未統一。
有的法院認為通勤職災不屬於勞基法的職災,所以雇主不用補償。
也有的法院認為應該算,這時雇主就有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
二、職業災害兩大特性:「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
事實上勞基法並沒有對職業災害做定義,只有在勞基法第59條裡,提到如果發生職災,雇主要有補償的責任。
法院審理時,認為職業災害之認定標準,須具備:
(一)「業務遂行性」:
指的是該災害是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
(二)「業務起因性」:
指的是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
三、發生職災時,勞工有哪些保障?
(一)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有「補償責任」
這裡的雇主補償責任,是指不管雇主有沒有過失,都要負擔的責任。
例如:上班時間在公司(業務遂行性),被指派搬東西摔倒(業務起因性),即使雇主完全無過失,但也有補償的責任。
這責任對雇主而言其實很重,所以勞基法也規定了,如果雇主有依法幫勞工投保,勞保的給付可以用來抵充雇主的補償金。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
如果勞保局認定是職業災害,就會給付醫療、就醫天數或失能等相關費用,減輕雇主的負擔。
(三)若雇主有過失,另有「賠償責任」
如果勞工跌倒,是因為地上濕滑,且這是雇主可以事前避免的,那雇主可能除了「補償責任」外,還另外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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