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勞資官司復職,負責人兒子卻在公司門口公然對復職員工說:「你坐在這邊就是看門狗」、「汪汪,汪汪 」、「汪汪,汪汪,趕快下班囉,去吃東西囉」、「趕快下班吃東西囉,汪汪,汪汪」,會構成公然侮辱嗎?|萬狀通-legal885
1.今天這個案例,員工因為被公司非法解雇,打贏勞資官司復職,沒想到復職後上班第一天,就被公司負責人的兒子在公司門口玻璃門外,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處,說「你坐在這邊就是看門狗」、「汪汪,汪汪 」、「汪汪,汪汪,趕快下班囉,去吃東西囉」、「趕快下班吃東西囉,汪汪,汪汪」,過程有錄音,於是就被員工提告公然侮辱,並經台北地院及高院判決有罪確定。
台北地院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8RS2CI
高院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rQ4ED1
2.法院在這個案例的判決理由中指出:「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而此抽象謾罵之內容足使聽聞之不特定公眾產生貶損被害人在社會上保持之人格尊嚴及地位之程度。
經查,被告人於上開時間,在上開公然之地點,分別以『你坐在這邊就是看門狗』、『汪汪,汪汪』、『趕快下班去吃東西囉』此等寓意告訴人不具有人格之貶抑性、輕蔑性言詞指稱告訴人,且依如附件對話前後文亦可知,被告一再重複以輕蔑之口氣向告訴人稱:『上班第一天就請假』、『好爽喔』等語,並就『好爽喔』等語重複高達10次,足見被告主觀上為上開言語時係針對復職第一天的告訴人,且帶有貶抑之意甚明。
辯護人辯稱被告縱然學狗叫也只是說自己是狗云云,委無可採。
是被告上開對告訴人所為負面之指稱,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已足使在場聽聞之不特定公眾,產生告訴人具有負面人格特質之印象,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保持之人格尊嚴及地位之程度,被告上開言語已構成公然侮辱之行為甚明。」
3.在非法解雇的案例中,雖經法院判決勝訴後可以復職,只是復職後,員工常常會面臨到在公司內外不是人的窘境,尤其是家族企業中,常常公司高層、多數員工都是一家人,無法期待有人會幫員工出聲,員工勢必需要自保的手段(自帶錄音筆),只是在這種環境下,工作也難期待有升遷可能,如果有換工作的可能,還是盡早更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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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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