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年會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勞資手札
尾牙、年會或運動會等公司活動,算是工作時間嗎!?
新聞連結:獨/台新遭爆違法!元旦上班沒加班費 要員工「精神飽滿」
新聞摘要:台新金控爆發違法疑慮!有員工爆料,公司規定參加明年元旦的年會,等同國定假日上班,卻隻字未提補休或加班費,有違法疑慮。
台新回應強調純屬自由報名、非強制,員工也質疑,基於同儕壓力,無法說不去就不去,自由報名只是說好聽的。
尾牙、年會,甚至是公司舉辦的運動會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有關工作時間,我們有撰文說明(👉甚麼是工作時間?勞基法有規定嗎?)
➡️這次讓我們用同標準來判斷一下,本件台新年會是否屬於加班(工作時間)吧!
若以資方所陳述之立場:「強調純屬自由報名、非強制」
既然屬於自由報名,那在客觀上即展現:「員工參與該活動,並非雇主行使指揮監督的結果」
➡️因此自然不是工作時間。
不過稍微具有一些社會歷練的職場老鳥,大概都能知道這些活動,通常都會演變成:
👉上層主管:「自由參加」、「盡興就好」
👉中層主管:「不能漏氣,請各組長提供參加同仁名單」
👉基層主管:「當天全員出席,沒出席的考績要有心理準備」
不要忘了,在勞基法上雇主定義有廣義與狹義(勞基法第2條的2款參照):
👉 狹義:「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 廣義:「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因此,雖然最高層的雇主們,打心底認為本次活動不具強制性,因此本次屬於激勵性活動,非屬於工作時間。
但中層、基層主管(廣義上雇主)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而「要求」同仁出勤,從而形成勞工受指揮監督出席尾牙、年會。
於是乎,本來是一個大家參與、歡樂,不具工作性質的活動,但往往最後都會演變成一群人被強迫加班的結果。
非但不能鼓勵、激勵員工,反而讓基層同仁心中隱隱產生怨恨~
(至少本件看起來,同仁不是很樂意參加,也不敢不參加)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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