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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車禍肇事,老闆要賠?|法律生活頻道
一、發生車禍,肇事者賠不起,只能自認倒霉?
對於車禍事故有過失的那一方,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很多情況是─肇事者口袋空空,根本沒錢賠!
為了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民法有規定,若肇事者是因為工作而發生車禍的話,可以把肇事者的老闆拉進來一併求償!
二、老闆什麼時後要連帶賠償?
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貨車司機在送貨的過程中,撞傷了路人,這時候雇主(公司)就必須和司機一起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當然,司機必須要對車禍事故具有過失,如果司機完全沒責任,那麼雇主(公司)也沒有一起連帶賠償的必要了。
三、「受雇人」指的是什麼?
只要在客觀上為他人做事,而受某人監督或管理,就是「受雇人」,不管雙方究竟有沒有契約、有沒有給付報酬、不管雙方間關係的名稱是什麼,都算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受僱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法院判斷「受雇人」的標準,其實並不嚴格。
舉例來說,某計程車司機加入某車隊業者,雖然雙方並非老闆和員工的關係,但車隊業者有權利決定哪個司機可以加入、載客規則、懲處機制以及派遣case,所以實務上會認定,計程車司機就是車隊業者的「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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