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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什麼?|生活法律便利貼
【一起來看勞動法判決吧】
老闆:我怎麼上禮拜都沒看到妳PO文?
:我有分享小智遺棄比鵰22週年呀><
老闆:…………沒有比鵰以外的嗎??
:因為我沒找到適合的新聞可以寫QQ
粉絲專頁運作了快一年下來,真的不是每個禮拜都有適合的新聞可以寫文章給大家看,所以小編就決定來跟大家分享一些勞動法的重要判決,希望大家會喜歡唷!
今天主題 #試用期
試用期這個觀念我們在上一次講座中有提過,法律上其實沒有試用期這個詞。那雇主可不可以跟勞工約定試用期呢?答案是可以的。
雖然法律上沒有這個詞,但同時法律也沒規定雇主不能跟勞工有這個約定。
那試用期是什麼意思呢?
在今天要介紹的這個判決裡,寫道:試用勞動制度,是雇主以評價試用勞工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考量締結正式勞動契約與否,且存續期間較為短暫之定期性、實驗性之約定。
又,勞雇間關於試用期間之約定,其法律上性質,學說上有所謂預約說、停止條件說、解除條件說或附保留終止權契約說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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