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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員工申請「失業給付」補助,老闆會有風險?

為什麼員工申請「失業給付」補助,老闆會有風險?-HR

為什麼員工申請「失業給付」補助,老闆會有風險?圖片來源:攝影師cottonbroPexels

文/陳孟志(聯和趨動顧問說)

當員工因為非自願離職與公司終止契約後,可以拿著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到各地區的就業服務站申請就業媒合及失業給付,但是要請就一定請得到嗎?而為什麼勞工跟政府申請補助,雇主也會有風險呢?

申請失業給付的前提條件

首先,勞工要申請「失業給付」,一定要確認自己是不是有投保「就業保險」,有投保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失業給付」,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如果同時受僱於兩個雇主,得擇一參加就業保險。

具備以下身分者,則不適用就業保險法的規定: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從以上規定可以知道,就業保險是有投保在公司或機構的勞工才會有,如果是投保在工會、農會或漁會的勞工是不會有的,因此這些勞工如果遇到非自願離職的事由,也無法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跟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申請失業給付的事由

接著,勞工一定要在滿足「非自願離職」的事由之下,才可以申請「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的事由如下:

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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