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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小心犯錯,老闆可以解僱你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上班不小心犯錯,老闆可以解僱你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上班不小心犯錯,老闆可以解僱你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可道律師事務所

上班不小心犯錯,老闆可以解僱你嗎?

汪小偉自102年3月7日起受僱於台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管理部副理,職掌督導及人事管理,於104年4月13日,台台證券公司突然以汪小偉在工作時有諸多疏失,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台台證券公司這麼做合法嗎?

律師貼心話:

一、 法院認為汪小偉在工作時,確實有許多工作上疏失,例如:未依法向經濟部變更登記導致公司被處以罰鍰、傳送錯誤照片導致分公司設立延誤。但即便如此,汪小偉平時如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公司應該立即與汪小偉具體進行溝通討論,並限期改進。

二、 汪小偉於103年的工作績效為71分,考績乙等,總經理考評內容為「凡事要獨立思考,主動出擊,非一推而天下平,如何做得更好,才是工作重點」,但汪小偉是在考核後不久後的104年2月13日被通知資遣,公司並沒有給汪小偉相對應的改善期間,直接以汪小偉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所以,汪小偉與公司間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摘錄:

  • 主文:

確認原告(按:即勞工)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被告各期應為給付,於原告每期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每期以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理由(摘錄):

……系爭人事管理規則及員工考核辦法既規定被告得對員工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並進而為相應之獎懲,則原告平時如有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被告即應與原告就各項考核具體內容進行溝通討論,並限期改進,亦即原告於接受考核後如考核結果欠佳,被告應賦予其於一定期限內改進之機會,或依員工管理規則第55條為懲處處分,年度考核亦應與以工作表現相等之等第

……被告於103年12月間評列原告103年度工作績效為71分,考績乙等,總經理考評為「凡事要獨立思考,主動出擊,非一推而天下平,如何做得更好,才是工作重點」等語,有103年年度考核表在卷可稽(見卷第97頁),此固可認被告認為原告擔任主管仍有需改進之處,但本件被告係於考核後未久之104年2月13日通知原告於同年3月1日資遣,顯見被告並未給與原告相對應之改善期間,其逕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自難謂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由前述可知,原告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情事,縱有,被告逕自資遣亦不符合本件最後手段性原則,被告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為不合法,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僱傭關係仍然存在,應堪認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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