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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居家上班,從床走到辦公桌跌倒算通勤?
▲德國居家上班,從床走到辦公桌跌倒算通勤?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文/吳毓容(三禾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德國居家上班,從床走到辦公桌跌倒算通勤?
據新聞報導:德國聯邦社會法庭近日宣判,一位居家辦公上班族從床上要走到家中辦公桌前,在下樓梯的過程中,不小心滑倒傷及脊椎,法院認為,如果保險標的,例如工作,是在被保險人的家庭進行,提供的保險範圍與在公司場所進行的活動範圍相同,因此從臥室到家中辦公桌的路程,視為通勤被判定是通勤受傷,保險公司必須理賠。
新聞來源: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765734
原文網址:https://edition.cnn.com/2021/12/10/success/wfh-commuting-germany-court/index.html
哇靠,狀粉們是不是會覺得,在COVID-19的影響下,不僅大大改變了工作型態,就連職災的認定,都有可能從公司轉移到居家上班的「床到辦公桌」路段,看完德國的判決,我們來看看我國的通勤範圍是如何認定的吧!
一、 我國的職災規定是醬子的
-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會有職業傷害補償費。
- 而職業傷害的認定標準是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 又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有特別將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無照駕駛、酒駕、闖紅燈平交道等排除在職業傷害之外,以避免雇主還要承擔自己無法控制的風險。
二、 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更(一)字第 1 號判決認為,所謂「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解釋上應係指於個案事例上,勞工上下班歷程所需之合理通勤時間及合理通勤路徑。若勞工明顯偏離上下班所需耗費之合理通勤時間或未行經合理通勤路徑而繞道前往,因而發生事故致傷害者,即非屬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指應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又縱認勞工係於上下班途中於合理通勤時間及合理通勤路徑上發生事故致傷害者,若事故發生之原因具有審查準則第18條特別規定之情形,亦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 簡單來說,上下班通勤時,如果沒有刻意繞遠路,例如:下班騎到安森花30分鐘散散心,被腳踏車撞傷;也不是因為自己作孽,例如:昨天喝太ㄎ一ㄤ,隔天一早開車撞到分隔島,都可以算是通勤時間,而可領取勞保職傷補償費。
三、 下班後來一碗香噴噴的鹹粥是必要的小確幸
- 按「下班後食用早餐後再行返家,為值夜班人員通常行為,而早餐食用鹹粥亦為臺南地區部分在地人之習性,是認定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具客觀性,難認僅專為被上訴人個人主觀喜好。…本件原審已認轉至鹹粥店僅需多花4-5分鐘,而不致延誤合理通勤時間,核與前揭理由並不相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50 號判決參照)
- 法院認為,雖然之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簡上字第59號判決認為,「食用三餐理應於日常居住處所為之,如有外食需求,且勞工確有無法於下班後或上班前享用三餐,而僅得於上下班途中解決之特殊情狀,亦應以簡便製作、方便攜帶、不致延誤合理通勤時間為限」,但是在台南地區日常,下班後去吃鹹粥也不過多花個4、5分鐘,不能說延誤通勤時間。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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