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保法給付種類「職災醫療給付」:請領程序&支付標準
二、職災醫療給付的支付標準(圖8)
1、災保法第38條第4項授權勞動部訂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中第3條第1項的附表表明下列四種會由職災保險支付:
A、職業傷害門診初次診察費
B、職業病門診前四次診察費
C、職業醫學科診斷性會談費
D、住院膳食費30日(健保1點大約1元,所以是每日約65元或80元)
2、另外與原勞保條例職災保險不同的是,如果是「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之健保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也納入了職災醫療給付的項目(標準第4條第1項),這部分則需要配合健保局公布的「現行保險對象自付差額類別之特殊材料8大類核定費用彙整表」所列的項目
三、投保單位即雇主不實填具之責任(圖8)
如果雇主為了協助非職災受傷的勞工就診上能夠多一些補助可以請領,而填具不實的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給勞工就醫的話,災保法第41條第1項則規定「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醫療費用除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負擔者外,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換句話說,健保以外的、由職災保險負擔的醫療給付部分,全部都要向不實開立的雇主要求償付,而償付的方式,依災保法第41條第3項,則是由勞保局以行政處分命限期返還(不用訴訟處理,一紙公文即可)
註:此處自行加保的勞工,勞保局將之稱為「特別加保對象」,只要不是受僱於一般公司行號(災保法第6條)、不是可加保於職業工會或漁會(災保法第7條)、不是接受職業訓練中(災保法第8條)、不是經勞動部公告(目前已有111年3月15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148號函公告部分對象)、也不是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等等,但仍舊是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的話,也可參加職災保險,勞動部也訂立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來規範,而且可以直接去小七ibon加保,真心方便~(後續單元在說明)
可自行加保的勞工,包括:
1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如受僱工頭之點工)
2前述實際從事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如工頭)
3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
4勞基法第45條第4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指提供勞務之童工,如廣告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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