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停電事件頻傳!若遇突發事件,工資該如何計算?
四、案例
(一)可歸責於雇主
停工之發生可歸責於雇主: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如因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將事業單位處以停工處分時,停工期間之工資自當由雇主照給。[14]
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資應由雇主照給[15]。
因週轉不靈停工,法院裁定重整,本案桃園縣○○紙廠,於七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因週轉不靈停工,法院裁定重整,至七十五年五月一日復工,停工期間由公司發給員工生活費,以停工期間勞雇關係並未終止,其勞工工作年資及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自應併計上開停工期間之年資。停工期間由公司發給員工生活費[16]。
綜上,倘若停工的原因是企業管理因素(如設備問題)導致(原因可歸責於雇主)則必須發給薪資。又或者雖然發生停工,雇主仍要求勞工繼續待在工作崗位待命、從事其他工作,因勞工仍受雇主之指揮與監督,依法也須給予薪資。
(二)可歸責於勞工
舉例:勞工因與業務有關之案件經提起公訴,該公司如確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工作件規則予以暫時停工難謂不當,情嗣後法院判決確定並諭知緩刑,則非有其他依法得終止契約之原因時,即應准予復工。如該公司核備有案之工作規則有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之規定者,得從其規定[17]。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
停工原因不歸責於勞資雙方,薪資發給由勞資雙方協議;
對於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18]。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19]:
(1)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2)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3)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協商「暫時減少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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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實施減班休息情形如下:
(1)受景氣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
(2)受COVID-19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
(3)受抗旱限水政策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 -
何種條件可以實施無薪假及通報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確實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 -
廠房燒毀(突發事件)可否實施無薪假
桃園近日發生多起廠區大火事件導致停工,當事業單位發生火災致停工或減產,營運受到影響,當火災可歸責於雇主如公安等原因時,依法雇主仍應繼續給付工資,但當雇主無法給付如此多工資時,可與勞工協議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但至少應給付基本工資,至於若勞工不想與雇主簽署時,則可依勞基法14條向雇主請求資遣,雇主也應給付資遣費。
若是不可歸責於雇主的火災,則應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薪資給付[20]。
四、結論及建議
近年來台電發生多起停電事故,根據上述討論得知,若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承上,若公司要求勞工在停電當下,仍處於待命中,雇主必須依法給薪,若雇主在事後扣薪,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最重可開罰 100 萬元。
如果勞工遇有相關糾紛,可找當地地方政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1] 參照網址(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2] 參照網址(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3] 參照網址(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4] 參照網址(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5] 參照網址(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6] 勞動部95年10月5日勞資3字第0950042398號函釋略以:「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所稱『突發事件』,係指該事件之發生為人力之所無法控制及預知,且非循環性之緊急事故。」(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7] 參照網址(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8] 參照網址(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9]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請參照。
[10]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請參照。
[11] 勞委會於民國95年10月5日勞資三字第0950042398號函釋請參照。
[12]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2015年05月12日)。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13] 自2022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月薪已調高至新臺幣25,250元,時薪為新台幣168元。
[1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 年1月22日勞檢1字第1020150046 號函請參照。
[1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8月18日台勞動二字第 0036018 號函請參照。
[16] 內政部 76 年 06 月 23 日(76)臺內勞字第 513331 號請參照。
[17] 內政部75 年9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 442697 號函請參照。
[1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台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請參照。
[1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5月11日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請參照。
[20] 林良齊(2022年3月18日)。發生火災雇主可實施減班休息 勞動部函釋。中時新聞網。網址(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9日)。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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