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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圖片來源:勞動法普小律師

文/勞動法普小律師

失能給付上次講完了申請條件及領取標準後,這次來說明一些比較雜的問題

四、失能年金的加發及停發

1、因為年金制度(a.k.a.月領)是勞保條例為減輕財務壓力而採用的制度,將一次性給付改為分月發放【附論:新舊制退休金的比較】,持續發放至職災勞工過世為止,且為照顧家屬的考量,規定除了原來用以照顧職災失能勞工本人的年金外,如果家屬符合某些條件,就可再多領取一些,這就是失能年金的加發

2、加發的條件(怎麼樣可以加發,見圖13)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有兩種眷屬可以申請加發:配偶及子女;但不是有配偶、有子女就可以申請加發,必須這些眷屬在照顧失能勞工的同時,也有受照顧的需求,才可以申請加發;而所謂的受照顧的需求,轉成實際的條件就是:

A、配偶:有三種條件可以申請加發: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無謀生能力】
(2)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扶養下列子女
(3)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111.01.01起:25250元)
→上面可看到三種條件共同都有的要求就是「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意在避免見可請領職災失能年金時才趕快結婚以求加發的道德風險
→三種條件可看得出來都分別是照顧失能勞工之餘、自己也泥菩薩過江的狀況,生活負擔比較沈重,這就是受照顧的需求的具體化

B、子女:如果是收養成立的,也要求要6個月以上(理由同上婚姻過一年的要求),有三種條件可以申請加發:

(1)未成年:值得注意的是,從112.1.1開始,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111.01.01起:25250元)
「在學」,依照災保法施行細則第59條,是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無謀生能力」的判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發布過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586號令,說明無謀生能力指下列兩種狀況: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禁治產(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施行細則第60條第4款也規定:配偶、子女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其實這兩種狀況都非常嚴苛……幾乎完全無法自行謀生、甚至需他人全天候照顧的狀況

 

3、加發的標準(可多拿多少)
如果有符合加發條件的眷屬,每一個人可以加發10%,但最多只到20%
但加發的計算是規定「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來多加發10%、20%,也就是要先算出年金(70%、50%或20%)可請領的金額,再計算加發
如:小明向來工作的職災保險投保級距是30300元,後來發生職災,導致成為嚴重失能,配偶年滿45歲、結婚滿5年、做部分工時工作,另有未成年子女1人,小明及家屬總共可以領多少失能年金?
嚴重失能:請領70%
30300×70%=21210
眷屬加發:共有2名眷屬符合資格,加發20%
21210×(1+20%)=25452元

4、停發的狀況(見圖14)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因為人的經濟條件是不斷在變動的,年金每月每月在發,有加發的條件,相對地就會有停發的條件
而停發的條件則依照配偶、子女的身分做稍微不同的設計

A、共同的條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以及失蹤
因為這些狀況,眷屬都已經不在失能勞工身邊了,所以不需要以加發作為照顧的需求,自然就停發了
稍微需要注意的是,拘禁是採廣義的說明,只要是被國家力量拘束人身自由的都算;但跟人起糾紛,被人施行非法拘禁的就不算了

B、配偶:相對好理解,就是不符合資格了,如已經不是無謀生能力了(但這個無謀生能力這麼嚴苛,很難想像可以轉好)、或子女已經長大不需要扶養了,就停發那些加發的部份

C、子女:只要求不符合25歲以下+在學+收入低任一條件才可停發,因為這一款的範圍最大,涵蓋了前面的未成年的狀況(就是如果未成年就一定是25歲以下)
所以長大變成年是否停發?如果仍然在學、收入低的話,就不停發加發的部份,直到25歲為止

五、失能年金的轉換

失能年金的領取與一次性給付相比,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如果才剛開始領失能年金勞工本人就過世了怎麼辦?這樣領年金不就很虧?」
為了避免這樣不公平的狀況,災保法就設計了一個轉換的機制:將失能年金轉成遺屬年金、或改請領差額(勞保條例也有這樣的機制)

1、(見圖15)
如果勞工發生職災導致變成失能之後,依其失能的狀態,可請領70%、50%或20%的失能年金,且有符合加發條件的眷屬時(這裡的眷屬只包含配偶及子女),可申請加發最高20%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2、(續見圖15右邊)
但如果領了一陣子失能年金之後,勞工死亡了,這時可改成請領遺屬年金,但遺屬的範圍比失能年金加發的範圍更擴大,這是因為失能年金請領主體仍然是失能勞工本人,失能年金是用以保障職災失能勞工的生活需求之用,但遺屬年金的請領主體則變成了需受照顧的遺屬,因此,「遺屬年金的遺屬」範圍就比『失能年金的眷屬加發』更擴大了

3、(見圖16)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失能年金轉成遺屬年金之後,有一定的請領順序,簡單的說,只要有前順位可請領的眷屬的存在,後順位的眷屬就不能請領;而眷屬的順序大致上是依照遠近親疏排列,一般人在家庭中最親近的通常都是配偶及子女,再來才是父母;而其後的順序,則與民法遺產繼承的順序有所不同(其實也有點體現了勞動法令向來「自成一格」的立法方式…),請領的標準(可以領多少)則變成失能年金×50%
而除了轉成遺屬年金外,如果失能勞工在勞保舊法前有年資,也可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因為勞保修法後才引入月領的年金制度,以前都是一次領),但是之前失能年金已經領過的部分就要扣除

4、(見圖17)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再來是個人上勞保時常被問到的請領實務問題:
簡單的說,就是同一順位有兩個以上的人符合資格時,這些人要不就是自行協議要領什麼項目(年金或一次領扣差額),要不就是有人要求領年金就直接改遺屬年金;給付方式就是有來申請的人平均分配發給;但如果後續有第三個以上符合資格的人,就交給已經領錢的人去分

 

六、年金的減額領取

1、問題的發生
職災勞工發生職災變成失能,但同時也已經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的條件時,另外會發生一個問題:可不可以一次領兩種年金?
舊法時,勞保條例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的原則,這時只能讓遺屬擇一請領
【註】

2、擇一請領改為減額後併行請領
災保法看見了這個問題,在第58條立法理由中說明「其遺屬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又符合自身老年年金要件者,因擇領金額較高之老年年金,致未能獲得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亦無法以本保險之給付分擔其對所屬職業災害勞工責任之情形」,並訂定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3、扣減金額的計算
扣減的方式,規定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第4條
案例計算:
Q甲的職災保險投保金額為40100元(投保級距最高可到72800),後因職災導致嚴重失能,則其每月可領失能年金為20050元(40100×50%=20050);但甲原本就已因工作35年、年齡超過65歲,已達可請領老年年金的條件,其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為40100元,則計算後,每月老年年金可領21754元(計算式參勞保條例第58-1條,40100×35×1.55%=21754),這時甲如同時請領,該如何減額調整?
A甲的職災失能年金、及勞保的老年年金,總計每月原本可領41347元(20050+21754=41804),但這樣領就超過了原本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的金額,所得替代率超過了100%,與社會保險原則只提供基本保障的精神不符,所以調整辦法第4條第1項就規定超過職災保險的月投保薪資的部份,應該要扣減,所以甲的年金每月就會被扣減1247元(41347-40100=1247),總計只能領不超過40100元的部份
→但這樣的計算方式以後會不會在某個案例扣減太多?是有可能發生的,例如公務員退休請領養老年金(所得替代率較高)後繼續工作,結果發生職災,在這種養老年金較高、職災投保金額較低的狀況,如果以職災投保金額為基準扣減太多,反而會影響到職災勞工的基本生活,因此災保法第58條第2項將減額比例訂為最高只扣減50%

【附論:新舊制退休金的比較】
勞基法的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就是一次領取,因此比較小的公司,如果平時沒有按時提撥退休金的話,如果同時間有數個勞工申請退休,將造成公司一次必須支出數百萬元的退休金,導致公司資金週轉的沈重負擔,也因此衍生很多雇主在勞工退休前藉故火掉屆退勞工的情形,所以也催生了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將提撥責任由雇主自行處理改由勞保局強制性要求雇主每月提撥,並改為個人帳戶制,跟著勞工走,也有效改正了上述的缺失

【註】:勞保局說明網頁(網址詳留言第一則)
Q2:如果我請領「老年年金」後,過幾年後配偶死亡,可以再申請「遺屬年金」嗎?
A:不可以,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的原則,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您只能就「老年年金」和「遺屬年金」擇一請領;如您的配偶於年金施行前有勞保年資,您也可以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您原領的老年年金則不受影響。


本文由 勞動法普小律師人生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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