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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對孕婦歧視還片面調降工資?要調動其職位,雇主雖有權力但仍要合法!

不只對孕婦歧視還片面調降工資?要調動其職位,雇主雖有權力但仍要合法!-HR
▲不只對孕婦歧視還片面調降工資?要調動其職位,雇主雖有權力但仍要合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日前網紅「廖老大」時常在直播時曝出驚言,先前就被網友發現對方曾在影片當中談論到懷孕的員工該怎麼辦?根據新聞媒體報導,廖老大表示,對懷孕的員工不必資遣,因為老闆有合法調動員工職務的權力,只要調動職務就好,看是要去做警衛或是清潔工,老闆要員工做什麼就去做什麼、沒有違法,並且薪資還從原先的 45K 調降成 25K !
此話一出引發不少爭議,台中市勞工局也證實,去年該公司的確曾有員工投訴歧視孕婦的行為。

雇主確實擁有調動職位權力,但需遵守這五項勞基法規定的原則

廖老大的一番言論引發關注,不過談到「職務調動」的權力,其實確實是屬於雇主所有!但真的是像他所說,老闆「要你去做什麼你就要去做什麼」嗎?如果各位讀者們的公司企業近期也有剛好遇到人事異動的相關問題,那就要特別注意了,因為職務調動也是要符合法律規範的!

專區內文章「調派員工前你有注意到這些事嗎?」中有點出關鍵問題,不少公司因為經營考量,或是正進行轉型或組織調整,有時會面臨需要調動員工職務的情況,但調職對員工權益有影響,若稍不謹慎便會衍生勞資糾紛。
勞基法第 10-1 條當中的「調動五原則」就非常重要了: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對孕婦性別歧視、片面調降薪資,小心違反勞基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

不只是有調動五原則須遵守,新聞當中也指出對於孕婦的性別歧視問題!勞工局在報導中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0 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如有懷孕女性受僱者復職,應以回復原職為主,並不得損及勞動權益。
並且也有參選市議員在臉書上指出,勞基法當中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而廖老大先前也曾表示,將員工薪資從「原先的 45K 調降成 25K」,片面調降員工薪資。勞工局提到,因涉及勞動條件重大變更,需要經過勞工同意後始得實施,否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台幣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最後強調,女性受僱者於產假後工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約定,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原則!如涉及到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爭議,也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現在找人不易,對於在職員工的基本權利,企業也要遵守法律相關規定,善待員工對於勞資關係不僅和諧有助益,對於公司的品牌形象也會有所提升!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懷孕歧視後篇──法律如何禁止懷孕歧視?懷疑自己遇到懷孕歧視該怎麼辦?|法律百科
◆ 員工懷孕,能不能作為解僱的理由呢?|法律新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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