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大量解僱規定人數,事業單位沒做這件事違者小心被罰50萬!
▲若符合大量解僱規定人數,事業單位沒做這件事違者小心被罰50萬!(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近日媒體報導,知名電商平台因受到全球經濟影響,位於中國、印尼與新加坡等三地都傳出大規模裁員,最主要的目的是將不賺錢的部門進行組織調整,而台灣公司日前也連帶受到影響,在 26 日便傳出有數十多位員工被解僱,目前官方也已經證實此項消息,裁員消息傳出也引發台北市勞動局關注,並對此一事件呼籲,如已構成大量解僱,請務必遵循法令程序,避免侵害勞工權益且造成社會衝擊。
大量解僱: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達一定人數以上
先前勞動局就有針對大量解僱表示,若是符合大量解僱法第 2 條規定,資遣人數達一定人數以上,需依據第 4 條規定,於大量解僱的 60 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大量解僱勞工法第二條:
第 1 項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大量解僱勞工法第四條:
第 1 項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第 2 項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第 3 項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勞動局更提到,單日若解僱超過 80 人,或於 60 日內解僱超過五分之一的員工,即達到大量解僱之門檻,且依法應於符合該情形的 60 日前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同時公告揭示相關人員,並在提出計畫書後的 10 日內進行勞雇協商且擬定協議書,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未在 60 天前辦理大量解僱通報,違者最高可罰 50 萬元整!
勞動局最後提醒,如事業單位有大量解僱勞工的情形發生,務必依法遵循大量解僱程序,並與勞工進行協商,HR 好朋友專區也要告訴各位人資工作者們,倘若接到公司通知須進行大量解僱的動作,必須注意相關事宜所牽涉到的法令條文,避免侵害到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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