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特休重點一次看:雇主能制定請假程序,但不影響勞工請假權利
另外,遞延需要經過「雙方協商」,如前所述協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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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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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果
因此也可能發生勞工想要遞延,但雇主不同意的狀況,或者雙方對於遞延的期限不能達成共識,例如:
勞工想要遞延一年,但雇主只想要遞延三個月
(避免特別休假累積到業務高峰期)
此外也需要注意
按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明文規範,遞延的特別休假: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遞延一年仍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只能結清而不能再遞延了!!
※應:強制、不能選擇
特別休假與勞工請假規則中的各類假別,有本質上的差異,因此公司雖然依然可以透過制度管理,但仍需要注意法律的基本規範,以避免違法而不自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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